第一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。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。
第二条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(政治理论学习、传达学习上级文件、民主生活会等)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。
第三条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,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(或党小组)请假并获准,若事先无法请假者,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(或党小组长)汇报情况,补办请假手续。
第四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者,将由各分党委通报批评。
凡无正当理由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视为自行脱党,予以除名,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。
1、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;
2、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;
3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,无正当理由,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。
第五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。党员要求退党,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